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违约方赔偿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14-10-10

    【案情】2005年9月,童某与万某口头约定.万某用自己的卡车为童某运送收割机到外地作业.童某支付运费。2005年9月8日,万某承运童某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途中,车辆侧翻。导致童某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事发后,万某向童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某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但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并引发诉讼。
    法院经委托鉴定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某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损失纯收入为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与万某之间的口头运输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万某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童某的收割机受损,错过收割季节。万某不仅应赔偿童某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期间童某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万某赔偿原告童某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

    【评析】本案由于是口头合同,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而违约方的责任范围成为案件难点,其关键在于可得利益损失应否列入赔偿范围问题。
    违约的损失赔偿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指违约方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基于全额赔偿原则,违约方赔偿范围一般除了赔偿当事人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受害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的损失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时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强调的是本应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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