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农机产品须“召回”

发布时间:2014-10-10

  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得到完全施行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在江苏农机市场率先实行。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局在南京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将于6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强制规定: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近年来,在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江苏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约3800万千瓦,平均每百亩动力48千瓦,拥有各种拖拉机140万台,联合收割机9万台,插秧机5.5万台,各类配套农业机械300多万台套。我省完成农业机械试验鉴定1388项,在国家支持的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由我省推荐入选的产品占入选产品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农业机械质量事关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事关农机使用者的健康安全,因此,办法的出台是我省以人为本、‘三农’为重的具体表现。”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徐卫介绍,我省农机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可靠性差,影响农民正常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缺少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三包”服务,农机用户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从发展形势来看,随着我省农机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大量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农机化事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将愈加明显。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27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设定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安全鉴定制度,规定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9种农机产品进行安全鉴定;设定了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制度;细化了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者的召回责任和销售者协助召回的义务。据悉,有关明确地方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的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职责、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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