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代表建议改革农村燃油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0

  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咸安区人大代表、区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副站长刘瑛提交了《建议改革农村燃油补贴发放办法》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文件决定,“取消公路养路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

  目前,燃油补贴的方法是按照农户责任田面积直接补给各家各户。而农村并不是所有农户都拥有以燃油为燃料的农业机械。咸安区2009年末有大中型拖拉机687台,小型拖拉机945台,大中型联合收割机257台。全区拥有这3种从事农业作业的主要农机的农民2000户,只占全区乡村户数的2%。拥有农业作业机械和没有农业作业机械的农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得到的实惠很不平衡。

  在春耕、“三夏”、“三秋”期间,平均每台从事农业作业的机械出勤25天。以“654拖拉机”为例,平均每台每天作业50亩,平均每亩耗“0号柴油”2升,平均每台每月耗“0号柴油”2500升。按照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计算,平均每台每月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前增大支出1750元,却只享受本户有限的几亩责任田的燃油补贴。没有农业作业机械的农户没有消耗燃油,却享受了与自家责任田相应的燃油补贴。

  国家发放燃油价格补贴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从事农业作业的机械,因燃油比原来高,作业成本相应高,利润率下降,农机主只好保本或亏本作业,从事农业作业的积极性下降。要么让农机闲置起来,要么提高农业作业收费价格。前者浪费了农业生产力资源,降低了农机作业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程度,影响农业机械化进程,降低了农业生产率,加大农民劳动强度,使农机补贴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后者导致农产品价格上涨,加大了国家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难度。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前,国家对从事农业作业的机械免征公路养路费等各项收费,手扶拖拉机每台每年免600元,方向盘式拖拉机每台每年免2000元。取消了养路费后,免交养路费的这项优惠政策自然终止。从这个角度看,向从事农业作业的机械发放燃油补贴,也是对免交养路费优惠政策自然取消的一种补偿。

  刘瑛代表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研,将燃油补贴按农业作业机械实际作业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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