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的“减税大礼”农机企业能领多少份?

发布时间:2019-03-26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既然是总理送上的“减税大礼”,那么,对于农机制造企业、农机经销商和农机合作社来说,能领多少份呢?

“减税大礼”有啥内容

仔细研读总理的报告,这个大礼包有两层内容:一是结构性减税措施,“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农机制造企业在这一条里,现行10%的税率将降至9%。二是普惠性减税措施,“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抓好已经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落实,确保税负水平只减不增、税率结构只减不繁。这一条对农机经销商甚至合作社来说,没有例外。

下面,我们着重就增值税讨论一下农机行业的税负现状。这要从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说起。

在增值税制度下有两个重要概念:基本税率和征收率。先说第一个,基本税率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的,如,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有五档,17%、13%、11%、6%、0%,其中,农机制造业执行13%一档。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0%是税率的一档,并不是免税。两者区别在于:0%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取得的合法进项凭证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免税则不同,在对销项税额进行免除的同时,用于该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除固定资产等规定的情形外)均不得抵扣,只能进入成本,在所得税中按规定进项额税前扣除。

再说第二个,征收率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指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于农机经销商。后新增5%一档,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业务。如: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等业务,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计算应纳税额。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基本税率水平和结构经过了多次简化归并。脉络大致是这样的: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起,基本税率有五档17%、13%、11%、6%和0%,其中,农机制造业享受政策优惠税率执行13%档;从2017年7月1日起,调减减至17%、11%、6%和0%四档,取消了13%一档,农机应执行11%档;从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换句话说,原四档税率又调整为16%、10%、6%和0%,农机应执行10%档。如上所述,这次“减税大礼”又进一步释放减税措施,即调整后的四档税率应为13%、9%、6%和0%,当然,具体执行时间还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是不断增加抵扣等配套措施给予税收优惠。例如: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减半计算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7月1日起,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再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由此可见,自2016年增值税全面实施以后,中央每年都会送上“减税降费”大礼包,似乎已成为常态举措,这其实不奇怪。因为“减税降费”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中央还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加大减税力度,不断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力,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的改革大方向。

“留抵税额”再浮水面

在“减税大礼”这个话题下,让农机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再次浮出水面,即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据了解,增值税已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制造业现行16%档税率在税收入中占比最高,实际上,农机企业享受了比制造业更优惠的税率政策,在2016年以来的多次简化归并中,分别执行的是13%、11%、10%的税率档,都比最高低了一档。但是,农机零部件则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就是说,农机零部件不属于税法中的农机范畴。因此,农机制造企业外购农机零部件的税率实际比整机高了一档。

以2019年调整前的现行税率为例,农机整机执行10%档税率,农机零部件则执行16%档,加上农机产品面对的是购买力有限农民消费者,毛利水平普遍较低,农机企业就长期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在会计科目中被计入“应交税金”总科目下的“留抵税额”中。表面看,似乎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属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趴在账面中,时间越长“留抵税额”累计越多。由于在增值税制度下执行的是税款抵扣制,企业在采购零部件时实际上已经支付了这笔税款,然后计入进项税。如不能及时抵扣,大致相当于企业采购零部件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没有得到补偿。

理论上讲,农机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有应缴增值税情况的出现,以本次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测算。一是物耗率水平,即外购零部件价值与产品价值的比率,据测算,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的物耗率(比)≤69.23%(1×9%÷13%)时,农机企业才会出现应缴增值税的情形;二是计算综合边际利润率,据测算,只有当农机产品的综合边际利润率≥30.77%(1-9%÷13%) 时,农机企业才能达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基本平衡,实现增值税抵扣。这实际上是对一个问题的两方面描述,前者要求降低物耗率,即降低外购件比例,后者强调提高利润率,即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进而获得更高的利润水平。实际上,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不现实的。

如何解决这种矛盾呢?笔者搜索发现,早在2018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任洪斌就曾有《关于加大对农机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他认为,进项税留抵额逐渐扩大,相当于企业现金在逐年流出,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现将他的建议摘录如下:“国家应出台针对农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定期对农机企业存在的留抵税款以财政返还的形式拨给企业,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使农机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没有看到国家对此提案的答复,并且认为操作性有一定技术难度。但是,在国家不断加大减税举措的形势下,其可行性似乎在增加。

“两头”受益后续可期

一码归一码,回到正题。抛开“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不说,这次“减税大礼”给农机行业带来的利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未来的减税“红包”仍值得期待。

第一,农机企业将“两头”受益。一头是税率由10%降到9%,自身税负将直接降低;另一头是农机配件和原材料或由16%降至13%,可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至于能不能拉动农机产品价格下降不好说,但是,税负直降和资金占压的减轻,将拉动企业生产成本下降,为农机企业提供发展新动能。

第二,对于农机经销商和农机合作社来说,带来的实惠更是看得见摸得着。原因在于成品油税率或由16%降至13%,以及交通运输业或从11%降至10%以后,在既定成本和利润不变的情况下,这两项加起来再传导下来,会让物流成本和农机作业成本直接下降。

第三,2019年无疑是减税红利深度释放的一年,随着政策措施持续加码,基本税率水平还存在进一步下调的空间。不管“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国家各项减税“红包”的精准落袋却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的形势下,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创新动力,促进结构升级等措施,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势头,这将极大地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流通成本,有利于提高农机企业的生产率,农民消费者将享受到更多质优产品和服务,农机企业在“减税大礼”中的获得感就会越来越强。

后记

就在这篇文章落笔的时候传来好消息。李克强总理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并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系农机行业的内容笔者总结如下:一是结构性减税将从4月1日开始,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二是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和力度都大了,如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支付由两年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三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尤其第三项,是否意味着农机企业长期存在的“留抵税额”问题得到解决了呢?笔者不敢确定,大家暂且这么认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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