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0

鄂农机发〔2015〕23号

关于加强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各有关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5〕1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购机者利益,现就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责任。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农机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二、经销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企业一起,共同为购机者提供优质的农机产品和售后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机部门的监管。

三、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经销商应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中央补贴额、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五、经销商应当建立产品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台账应完整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价格、生产企业、出厂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发票号码等信息,积极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六、经销商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要求,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应建立产品维修登记制度,完整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市县农机部门应进行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七个不得”规定中:

1.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的;

2.通过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3.拒开发票或者发票金额虚高的;

4.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5.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档案不健全的;

(七)不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管,拒不配合或逃避检查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农机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如核查属实,须正式行文上报省农机局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特别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非补贴范围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包括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三)违反 “七个不得”规定中:

1.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2.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明知产品补贴比例畸高,隐瞒不报的;

(七)拒不执行农机部门处理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处理信息报送制度。市县农机部门应及时将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情况和下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市县农机部门建议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农业部。

十、省农机局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机局
                                                                     2015年12月18日

推荐阅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