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办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津农机管〔2016〕4号

各区县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委:

为了更好的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补贴系统、补贴经销商、责任追究等工作,在征求各区县农机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对原制度进行了梳理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农机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若干制度的通知》(津农机管〔2013〕11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津农机管〔2014〕111号)予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2.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3.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度

4.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5.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6.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市农机办

2016年1月15日

附件1: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信访是指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请求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要求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市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信访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条应当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信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设立投诉、信访记录簿。受理投诉信访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避免矛盾激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造成越级上访事件。

第四条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投诉信访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信访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投诉信访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各区县受理的投诉信访及处理结果要定期上报市农机办。

在投诉信访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投诉信访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办理投诉信访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信访事项或投诉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做好对投诉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第六条保护投诉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信访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投诉、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投诉、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投诉、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工作流程

20160115095308003.gif

附件2: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

(二)年度实施方案、工作通知、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表、违规惩处情况、黑名单和重点工作抽查结果通报等行政通知;

(三)各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动态信息(不含隐私内容,补贴工作启动后,每半月公布一次);

(四)市级和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所建立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申请受理电话、政策执行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投诉举报电子邮箱等;

(五)各区县还应公布上年度本区县补贴实施公告,以及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不含隐私内容)。

(六)市农机试验鉴定站要及时将市级农机鉴定推广证书取证、变更、取消等情况,在天津农机信息网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的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都要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在首页显著位置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各区县还要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各区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以及与当地有影响力的电视台、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也可通过乡镇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四条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行政通知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补贴受益人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资料。

第五条 市农机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并以天津农机信息网为平台发布全市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市农机办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及时、认真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都必须在办公地点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传递工作。

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它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构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第六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结合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

通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监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第二条评估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年度相关文件要求,设立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由市农机办以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形式印发各区县。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区县自评、市级核查和综合评估等几个步骤实施。

(一)区县自评。各区县农机中心对照延伸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对本区县的各项管理工作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

(二)考评查验。市农机办成立评估小组,对县级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资料审查。对各区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逐一核实,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二是集中考评。评估小组集中对各区县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现场打分。

(三)综合评估。评估小组根据查验核实情况和日常工作的实际表现情况,形成县级延伸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结合各区县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四条市农机办将依据实际考核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将预留3%的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区县追加补贴资金,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信息系统是指为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功能,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分别按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管理员,经本部门授权后管理补贴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确认。市级管理员、操作员应按职责加强对区县级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指导,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六条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每个岗位至少由两人组成,A岗位负责操作,B岗位负责监督)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区县级管理员和操作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农机办备案,由系统管理员开通、变更;农机生产企业用户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备案信息开通;经销企业用户自主注册生成。

第七条市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保障系统正常使用;

(二)组织推进各用户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用户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每日备份系统数据,当年所有补贴数据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发布相关工作通知和信息;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分配补贴资金,设定参数设置和资金控制;按规定开通生产企业用户;按规定开通(封闭)申请;

(五)加强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和补贴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技术评估;

(六)提出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市级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审批申请人购机信息;退回、作废不符合规定申请;

(二)发布相关工作通知和信息;

(三)指导和监督区县农机管理员使用系统,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用户予以业务指导。

第九条 区县级农机管理员和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录入申请信息,确保系统内信息与申请人提供原始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为申请人打印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查恢复作废申请;

(二)核实录入购机信息,及时提请资金结算申请;

(三)及时接收系统管理员和市级管理员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和信息;

(四)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条生产企业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确定经销企业;

(二)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上传产品铭牌照片,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三)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经销企业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上传产品铭牌照片,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二条 市农机办负责制修订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

第十三条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市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员和操作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管理员、操作员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任何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管理员、操作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九条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每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收到登录账号后,要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泄露补贴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补贴信息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组织开发系统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管理员、操作员等用户职责根据年度补贴政策做相应调整,具体职责由市农机办在系统帮助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适用于对我市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商的确定和发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生产企业颁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示。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农机办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四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力度,发现经销商存在问题的,要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提请市农机办将其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方式加以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

第六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七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八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九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出据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一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销商要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或市农机办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对经销商做出警告约谈、限期整改处理。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由市农机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经销商和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4.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5.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6.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7.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8.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9.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10.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销商资格被取消,列入黑名单,市农机办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第十六条经销商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职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指导购机者购机;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公平、合理确定补贴对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购机信息、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购机信息;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公示购机信息;出据结算审核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按要求进行机具核查,并建立核查档案;监督本区县经销商合法经营;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机具核实、公示公开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责任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行政部门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市农机办将按照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表彰奖励或优先补贴资金安排。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

第五条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及当地政府部门通报。

对于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应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谈话诫勉等三种方式的处罚。

受处罚的行为主要有7种:即:宣传不到位,农民不知情;不及时公开补贴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巧立名目收取国家、市级政策以外的各种规费;领导和主办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收受商业贿赂,捞取好处;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套购补贴资金;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农民投诉后不及时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