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及农机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要突出重点,向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区、主要作物关键薄弱环节、农机服务组织倾斜,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要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6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1.53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1.45亿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8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2015年未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转至2016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0大类27个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重点是马铃薯生产机械、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植保机械等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机械设备。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小型铡草机仅限南部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1、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精神,我区将结合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对《2015-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实施过程中补贴额监测和调整工作。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应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向社会公布补贴调整情况。
2、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买所需补贴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植保机械、埋藤机、深松机、TMR全混合日粮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
6、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
7、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并到当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各市、县(区)和农垦局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并抄送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及农垦局,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农垦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3)。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以及农垦局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农机补贴实施进度,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
六、工作职责
(一)县(区)农牧、财政部门
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区)农牧部门
(1)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方案。
(2)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发放农机补贴资金申请表。
(3)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购机信息档案管理与系统维护。
(4)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监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对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100%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监督,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公开信息。及时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各方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2、县(区)财政部门
(1)对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2)会同市、县(区)农牧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实施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市农牧、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区)农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区)农牧、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购机者
对购机、申请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各级农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供货单位
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公开有关信息。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合理收费,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主动接受各级农牧(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计算机辅助系统管理和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实以及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购机补贴监管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二是严厉打击企业借补贴之机乱涨价等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四是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五是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牧(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自治区和各县(市、区)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表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主动向社会公布。一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要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深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市、县(区)农牧(农机)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二是加强补贴产品监督管理,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各级农机部门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企业由于产品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三是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会同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区财政厅、农牧厅。四是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各级农牧(农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五是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操作,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将于1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6730615;区农牧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九、实施时间和材料报送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1月底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