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额调整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补贴额调整的范围
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补贴额过高的全国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二、补贴额调整的程序
(一)获得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信息后,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暂停申请补贴额过高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开展调研工作,通过走访基层农机主管部门和产销企业,实地查看补贴产品的配置,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形成调研书面材料。
(三)厅农机化发展处会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省农机推广总站、省农机鉴定站等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相关事宜,形成补贴额调整处理的初步意见和原则要求。
(四)省农机推广总站起草农机购置补贴额调整建议。
(五)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的程序对补贴额调整进行审定。
三、补贴额调整后的执行
省农业厅及时将调整后的补贴额通知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程由四川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