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机办〔2016〕89号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的精神,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全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1日
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区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依法报废旧机并按规定购置新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四、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或虽有配件来源但经过修理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申请。机主到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登记确认。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报废农机回收证明》(附件1),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回收确认。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和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具有农机回收解体资质的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报废农机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
4.集中解体或销毁。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帐或档案,做到帐实相符。农机回收单位在对回收的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前,应当主动通知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到场监督,在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附件2),并由农机回收企业盖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销人签字确认。
(二)申办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申请、同步办理,补贴程序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机具报废后,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主选购新机具。申请补贴时,同时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除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提交相关购机补贴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3)。
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指机主仅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购机补贴资金时应自付的款项)。
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机报废更新的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拥有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回收的农机应建档登记,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下拆解报废的农机,特别是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再次进入市场。
(三)强化管理服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并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追责。
(四)推行政务公开。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做好《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等资料管理,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总结上报。各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附件:1.报废农机回收证明
2.报废农机销毁记录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4. 县(市、区) 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机具清单
5.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