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农机监理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明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国三”柴油机。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购机时间的认定以机打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我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已全部用完。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贴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者购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各区农机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购机者和补贴经销企业。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认真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厦门市农业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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