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农机管〔2017〕51号
市农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委:
近年来,全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现就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应公开的信息内容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以及市农机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津农机管〔2016〕4号)要求,各区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制度文件:区级和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施方案:区级实施方案以及市级实施方案和工作通知,市级文件如下:
1.《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津农机计〔2015〕35号),
2.《关于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通知》(津农机计〔2016〕109号),
3.《关于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7〕25号)。
(三)补贴额一览表:
市农机办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津农机管〔2017〕46号);
(四)操作程序:
《关于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通知》(津农机计〔2016〕109号)第二部分内容。
(五)投诉咨询方式
1.电话投诉和咨询方式,包括:政策咨询受理电话、政策执行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及相应的传真号码;
2.设置网络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初期可先公布电子邮箱;
3.投诉咨询函件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六)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
通过网络公开的形式,实时公布本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受益者情况,可采取链接我办信息公开专栏中“天津市农机办关于实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通知 ”的形式实现。
(七)补贴受益对象
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本区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同时,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农机中心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和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3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各区可采取办公地点公示栏、大屏幕、政务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务信息。其中: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以及与当地有影响力的电视台、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也可通过乡镇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要求
目前各区农机管理部门所开办或依托的政务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都已经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确保内容完整、标题准确、查找方便、及时更新,并与天津农机信息网实现有效链接。
(一)注重网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各区要充分发挥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作用,完整及时的公布上述信息。
(二)注重与市级信息公开专栏链接的有效性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我办已经在天津农机信息网设置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其中开辟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栏目,公布了各区信息公开专栏访问地址。各区要注意检查与市级信息专栏链接的有效性,不能有效链接的,要及时向我办反映有关情况,共同予以解决。
(三)注重信息公开专栏内容的准确性
我办将继续对各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延伸管理范畴。其中,农业部和我办还将不定期的拨打各区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包括政策咨询受理电话、政策执行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请各区查看市级信息公开专栏内所公布的电话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要保障电话畅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注意使用规范用语。
5月10日,我办将组织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各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检查工作,各区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信息公开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市农机办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