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2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牧局、财政局,农机化中心(站)、自治区农垦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

为处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是指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已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行为查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适用于在调查发现、上级转办、举报投诉等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

第八条 违规行为分较轻、较重和严重三类。

第九条 较轻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等资料不健全;

(二)补贴产品信息不齐全、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三)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二)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三)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货,或未主动及时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补贴产品退(换))货等相关情况;

(五)提供不实归档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或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虚开发票;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未购买报补贴、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二)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抗拒依法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较轻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告诫、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或授权事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暂停违规产销企业的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期限为3-6个月,从作出暂停处理决定之日起算。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将视事发地农牧部门的意见或企业整改情况,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

第十五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十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等。

第十七条 查处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全程留痕、记录完整、一事一档。

(一)受理登记。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受理本级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

(三)约谈告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应当在宁夏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处理决定,自治区级处理意见还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

(五)材料留存。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违规处理的材料留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八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自治区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组织调查的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不需要处理的问题,应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上级转办的举报投诉,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时限要求负责将处理情况报转办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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