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资金使用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6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为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北京市农业局、财政局印发的《2015-2017年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总结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农业和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跟进农业结构调整,做好农机装备支撑”的总体工作思路,以提升全程和全面机械化水平为目标,重点保障全市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籽种农业、“菜篮子”和果业生产、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等重点工作的推进。

二、主要目标

(一)稳定北京郊区大田农机装备水平,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8%以上,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重点对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先进适用的机械及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及林果业等关键环节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扩大农户受益范围,促进郊区农民增收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倾斜;

(四)项目引导和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相结合;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2016年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资金的规模,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北京市2017年专项实施范围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共计13个区和首农集团。

五、补贴种类范围

(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中央补贴资金从全国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中选取符合我市农业生产和用户需要的机械进行补贴。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 结合北京市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机制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机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可优先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1.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范围包括:种植(粮经作物、蔬菜、果林)、养殖(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种业、农业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

2.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机服务组织、农业(农机)合作社、企业;

3.主营农业生产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中须有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相关的经营项目;

4.其他兼营农业生产的企业,除须有上述的经营项目外,还须有经营农业土地的证明(或合同);

5.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均不给予补贴。

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并对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相关手续。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共同组成,补贴比例为机具价格的50%。

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最高补贴额的机具实行定额、定比例补贴,中央资金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补贴,同时市级资金做相应累加;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中央补贴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三)年度补贴用户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

1.粮经作物生产机械:每年每户享受不超过一组(或四台套)的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四组(或三十台套)的补贴;

2.设施农业机械:各区按照整园区、整村推进的原则,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年度用户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

3.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各区及相关单位按照规模化、标准化推进的原则,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年度用户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

4.果林及其他机械: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年度用户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对由各区自行制定补贴数量上限的,要出台正式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市农业局农机处备案。

七、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农民申报、定额补贴、政府采购、直补到户的形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并汇总申报至市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根据本市需求、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重点工作等因素,制定年度购机补贴计划,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购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到位的机械;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补贴机械发放至用户手中,并对补贴机具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八、项目管理措施

(一)严格补贴实施进度。对于本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原则上应当年完成。如有涉及基建项目需安装的成套设备,如设施农业保鲜库、畜牧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基建项目,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内安装完毕。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督促用户完成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所有机具安装验收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年度,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农业局农机处。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程序,文中未提到的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如农业部、财政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则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应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四)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区确定。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市级和区级农机管理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办法、通知等)、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六)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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