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机发﹝2017﹞13号
省农机局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7〕34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依据的通知》(农机产〔2017〕8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市州级考评指标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及一票否决;县级考评指标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及一票否决。
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考核程序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市、州、县(区)自查自评阶段(2017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县(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机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各自对照本级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填写得分表(详见附件3和附件4)和书面自评报告,每项考核指标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自评报告须逐条论述。自评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依据充分,确保准确无误,经得起查验核实。
(二)市、州级考核阶段(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5日)。各市、州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成立绩效考评小组,通过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辖各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各市、州绩效考评小组首先须对报送的自评报告逐一核实,并对每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必要时要求各地补充相关材料。同时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县级打分汇总表(附件5)和全市(州)绩效评价综合报告,报省农机局产发处。
(三)第三方考核阶段(2018年1月15日—3月15日)。
省农机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查验核实。省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查验核实情况,全面评估各地工作效果,提出表彰建议,形成全省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
三、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将与下一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额度和部、省农机化项目安排挂钩。
经考核达到优秀的县(市、区),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部、省农机化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对截至2017年1月15日,辅助管理系统中的各县(市、区)实施资金数占当年中央财政资金数(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的比例低于90%和资金兑付比例低于80%的县(市、区),将在下年度不予安排或相应核减中央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和部、省农机化项目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完成。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的督促检查,重点对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政策宣传执行效力、机具核验、政策实施进度和资金兑付进度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三是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纳入地方统筹使用范围,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升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
四是严格工作纪律。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附件:
1.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市州级)
2.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县级)
3.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得分表(州级)
4.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得分表(县级)
5.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打分汇总表
湖北省农机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