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2015〕第2号决定)和《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农办机〔2013〕36号),2016年由我省农机鉴定站承担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已完成。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和《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现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