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农环〔2017〕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再上新台阶,省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抄送: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财政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是各设区市、县(市、区)涉农区域。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及市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三麦和水稻为主及其它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二、实施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政府《2017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苏政发〔2017〕20号)。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其中,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4180万亩,其它多种形式利用量在2000万吨左右。各地依据全省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露天焚烧和丢弃污染为原则,合理确定当地2017年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采用因素测算法分配,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地稻麦播种面积、秸秆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数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情况、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基础等因素。
资金重点用于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和多种形式利用按量补助,结合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实际,夏季以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部分作为多种形式利用,秋季以稻秸秆多种形式利用为主,适度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玉米和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由各地政府扶持安排,玉米和油菜秸秆量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其多种形式利用进行省级扶持。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执行,秸秆多种形式利用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要求
按照《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详见附1)和《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详见附2)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推进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推进。由各级政府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各级农委、农机、环保、财政部门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同时加大地方财政扶持力度,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2、开展专项调研,科学编制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秸秆还田作业能力和多种形式利用状况调查摸底,加大统筹力度,研究推进落实措施,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当地的年度实施方案,实施内容围绕《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和《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开展,实施方案可参考附3中的格式进行编制。原则上,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后,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实施方案需在5月15日前由一同上报至省、设区市农委、农机部门各一份备案;如不具备同时上报的条件,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分别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市辖区编制的实施方案,并将市辖区实施方案作为附件盖章上报。
3、加强资金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切实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核算,严格专款专用,严肃工作纪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4、加强宣传发动,强化保障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省级重点推广技术以及经验做法,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技术等信息的知晓度;要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方便农民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示活动,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和重点技术推广,提高技术应用效果;通过创新作业服务机制,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作业队伍以及收储利用队伍,拓展综合利用规模。
5、强化过程监管,优化绩效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要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在夏秋两季秸秆综合利用期间,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年末将参照《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农机科〔2016〕21号)对各地实施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农委联系人:马天抒,电话:025-86263228,邮箱:jshnmts@163.com;
省农机局联系人:王泽民,电话:025-83275117,邮箱:jsnjk@163.com;
省环保厅联系人:周思达,电话:025-86266122。
附1: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附1:
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要求,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
1、总体思路: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保持基本稳定,省级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根据各地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补助标准、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至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补助对象和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2、年度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文件要求,2017年全省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4180万亩。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
1、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2、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同一区域内四选一,同一作业地块不得重复补助) 。补助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作业收费时,必须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让利给农民(实际种植户),确保农民受益。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如向农民(实际种植户)收取作业费用的,必须让利给农民。有条件地区优先补助实际种植户。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1、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省级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和苏北25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按25元/亩)作业补助标准测算,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2、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9号)的要求执行。上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必须保障必要的组织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操作程序
参考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具体操作程序(包括确认主体、核查比例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报省级备案。并按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政策告知要参考本办法附1-1《2017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样式,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完善充实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布,提高相关受益主体的政策知晓率。
各地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农机服务组织或村级集体组织必须拨付单位银行账号),不得将资金拨付到农机部门、乡镇政府,严禁用现金进行兑付,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补助执行时间和工作职责
除夏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由原来的8月31日,调整为9月15日外,其余内容继续按《2016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苏农环〔2016〕3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各县(市、区)农机部门除按要求按时上报纸质实施方案外,需于5月15日前通过省农机局“江苏省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管理系统”上报《2017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电子档。
2、2017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年终总结,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科[2016]21号)附件《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自)评价报告》的格式执行,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同时通过省农机局秸秆机械化还田网络管理系统报送。
3、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沿海开发集团是所辖区域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进行扶持,请按要求将年度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
附
1-1、
2017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样式).doc
1-2、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及结算操作流程指导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