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农办机函〔2018〕6号
各市农委,阜阳市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辖区内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面积和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实际作业量。
二、统计方法
主要对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组织和农户,及为其提供植保作业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本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的方 法。
三、有关要求
1.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工作需要各地农机和植保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农机部门侧重统计拥有量、作业面积指标,并对辖区内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主要类型、基本性能、购置价格、购置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植保主管部门侧重于实际作业量指标的统计,并对辖区内采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的作物种类、作业区地形条件、作业效率与效果、作业成本与收费、作业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
2.各地农机、植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培训指导,使基层统计人员了解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各项内容,组织基层统计人员深入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开展调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按要求填写《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数据表》(见附件)并逐级上报。
3.各市《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数据表》、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有关情况分析材料及有关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的意见建议,请以市为单位于2018年1月19日前分别报省农机局和省植保总站(阜阳市由阜阳市农机局汇总报送)。
省农机局联系人:王碧玥;电话:0551-62620144;电子邮箱:njjzy119@163.com。
省植保总站联系人:曹溪;电话:0551-62611851;电子邮箱:543549360@qq.com。
附件: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数据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应用情况调查数据表
指 标 名 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全市数量 | 县区数量 | 部门分工 | |||
XX区 | XX县 | XX县 | … | |||||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 1 | 台 | 农机化主管部门为主 | |||||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面积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2 | 公顷 | 农机化主管部门为主 | |||||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实际作业量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3 | 公顷次 | 种植业(植保)部门为主 | |||||
农机化主管部门填报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植保主管部门填报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农用航空器,其主要用于农业植保,载药量在5升以上。
2.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代码1),是指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组织和农户,及为其提供植保作业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实际拥有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数量,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不包括已经报废以及专门用于森林工业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对具有多功能特征的植保无人飞机,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
3.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面积(代码2),是指使用农用植保无人飞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作业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在一公顷农作物上不论喷药几次,均按一公顷统计。但年内一公顷耕地上种植两茬作物,且都进行了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植保作业,则按两公顷统计,种植多茬作物的类推。
4.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实际作业量(代码3),是指使用农用植保无人飞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全部作业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次。
5.各地区数量需按辖区所有县级行政区域逐个填写明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