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做好农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16

晋农机管字〔2018〕4号

各市、县农机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44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财政涉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实施意见》(晋脱贫攻坚组﹝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机资产收益扶贫是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农机资产股权量化为突破口,以经济效益好的农机服务项目为平台,建立与贫困农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贫困户变股东、收益有分红”试点,积极探索既增加贫困户收入,又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子,对当前精准扶贫以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群众自愿的原则。各试点县要在充分尊重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做好资源调剂和优化组合,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实施主体和贫困户联合与合作。

2.坚持依法依规、积极创新的原则。建立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鼓励创新组织形式、运营模式和分配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准扶贫新机制。

3.坚持保障权益,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农机资产收益扶贫,要在保证贫困户优先收益的同时,兼顾多方利益,确保各方权益,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以及普通农户任何一方利益。

4.坚持规范运行、注重质量的原则。承担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规范化建设,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民主决策等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分配公开、公正、透明。要坚持规范运行,科学操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收能力。

5.坚持先行先试、有序推进的原则。各试点县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思路,选好试点,积极开展农机资产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着力在重点服务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路径措施。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节奏,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目标任务

着力围绕扶贫攻坚的需要,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实现58个贫困县农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全覆盖”,到2019年后逐步实现贫困乡镇农机资产收益扶贫“一乡一社一主体”。

三、试点范围

(一)区域范围。在全省58个贫困县开展试点建设,每个试点县到2018年底至少选择一到两个收益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实施主体进行试点。

(二)财政资金范围。开展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资金主要有: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资金形成的营利性资产主要是各类农机具及智能化、精准化终端设备。

四、实施主体

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包括:以农业机械为载体,有经验、有意愿进行农机资产合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社会责任和担当,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够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农机合作社、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实施路径

(一)财政扶持资金形成农机资产折股量化合作。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农机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农机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农机资产,经全体社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社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合作。鼓励贫困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如: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基础设施等)和预期可以带来收益的资源性资产(如: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集体扶贫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持股成立农机合作社。贫困户持股,可优先入股农机合作社,让贫困户享受更多分红收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家庭财产等折股量化合作。激活“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有资产资源,积极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将住房财产权、农机具、场库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入股农机合作社,或将农机具入股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分红收益。

(四)经营主体之间股份合作。在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基础上,积极鼓励农机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相互领办、入股、参股开展广泛的合作和联合,提高经营效益,让“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更多的发展成果。

六、完善机制

(一)健全规章制度。县级农机部门要指导承担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明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还要重点明确实施主体、普通社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等,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规,按章程、制度办事。

(二)界定量化对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农机资产,必须在实施主体中全部量化给享受资产收益的贫困户;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农机资产应当分别量化给享受资产收益的贫困户、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实施主体要制订股权量化方案,并按程序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机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合理配置股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农机资产,全部量化给贫困户;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农机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农机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量化后,实施主体要向持股成员(贫困户以户为单位)颁发县级统一格式的股权证、扶贫股权证。

(四)完善收益分配。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贫困户参与和利益分享机制,要严格按股权比例给贫困户分红,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收益分配模式,要按照约定兑现贫困户收益。

(五)适时动态调整。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适时开展收益对象动态调整。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贫困户脱贫后可继续拥有不多于3年的巩固持股期,期满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收回持有的扶贫股。村“两委”要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股条件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全部转归村集体,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六)规范财务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农机资产经量化后应严格明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社员、贫困户的产权关系,分类登记造册。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向实施主体移交手续。实施主体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按照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农机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依法注册登记。承担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事项和社员变更手续,要尽量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至少达到10户以上。吸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要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在县级农机部门备案。

(二)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抵御在农机化生产过程中因安全事故、生产成本、自然灾害、社会道德、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县级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在资产折股量化时,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向保险机构办理财产等保险业务;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权益,增强各种风险抵御能力。

(三) 确保分红底线。各试点县在安排农业、农机项目时,要对承担农机资产收益扶贫任务的实施主体实行倾斜政策,实施农机作业补贴,适当提高作业补贴标准,保障农机资产获得应有收益,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不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四) 实行作业监测和技术服务。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农机”的先进科技优势,适时监测农机固定资产的状况及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为经济核算提供数据支持。试点县农机部门要与农机合作社实时互动,及时、周到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责任分工,试点实行“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农机资产收益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在计划制定、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防止发生非法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或低价变卖财政整合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虚报、隐瞒资产、篡改账目和利益输送、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乡村两级要做好贫困户筛选、安全生产管理、分配机制完善等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试点县农机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引导和帮助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依法建立、规范运行。扶贫部门要对贫困户入社及数量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严格退出程序。工商部门要对登记注册或申请变更的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从速审核,优先发放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 严格量化考核。市县农机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协助当地扶贫领导机构加强对承担农机资产收益扶贫任务的实施主体的绩效考评,重点对农机具购买情况、作业情况、分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农机合作社和试点县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及时督促检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市县农机部门要及时督查农机资产性收益扶贫试点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帮助解决。实行月报制度,及时呈报农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山西省农机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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