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8〕27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1”工作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近期将开展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对各地、州、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15-2018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结余结转情况;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验收总结情况等。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8月31日前)
各地州按照《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紧紧围绕项目申报审定、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验收总结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组织开展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请各地州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分部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二)重点督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自治区农机局联合财政厅成立督导检查组,在每个地州随机抽查2-3个县(市),对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督导检查组督查工作结束后7日内,分别向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报送督导检查情况。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州根据督导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面总结本次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形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18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依法依纪使用财政资金的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组织并实施好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切实解决项目监管中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执纪问责不到位的问题,加快推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长效机制。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逐项检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资金管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资金监管到位、项目执行规范、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要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对资金监管不到位、项目执行差、绩效目标完成不利的单位,要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收回项目资金、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联 系 人: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 范喜全
0991-4338316 xjnjjcc@163.com(邮箱)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阿布都拉·里提甫
0991-2359307 xjnyczt@163.com(邮箱)
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