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

鲁农机安字〔2018〕4号

各市农机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要求,现就农机方面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是国家绿色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环节,各市农机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严格落实审核和管理责任,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二、加强与同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市为单位填报(Y202-1表)《农业机械拥有量》、(Y202-2表)《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表样及指标解释见附件1、附件2),数据统计时间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各市农机局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监理站监管科(邮箱:njj_jlz1@shandong.cn),同时抄送同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附件:

1.《农业机械拥有量》(Y202-1表)

2.《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Y202-2表)

附件.doc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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