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允许各市打破县级资金预算指标限制
2018年,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坚持质量兴农,聚力“三大省级战略”,助推有机旱作农业,补齐全程机械化短板,突破全面机械化瓶颈,推动农机化高质、高效发展。
在广泛征求农业生产、科研单位和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进行了调整优化,最终确定对14个大类31个小类83个品目的机具进行补贴,比上年增加了6个大类12个小类39个品目。增加的补贴机具品目,主要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机旱作农业、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加工机械化,以及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示范区、运城农产品出口平台和山西农谷建设“三大省级战略”等农业农村重点领域与重点工作,瞄准生产急需、农民急用。其中有机旱作农业机械化品目27个,比上年增加11个;特色农产品加工机械品目15个,比上年增加7个;牧草机械化品目18个,比上年增加6个;设施农业品目8个,全部为新增品目;果品机械化品目11个,比上年增加7个;绿色生态类品目15个,比上年增加7个,基本做到了应补尽补。
近年来,随着农民购机行为日趋理性,补贴资金供需趋于总体平衡,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山西省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凡是农民购买补贴目录内的机具,有需就补,这样做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有利于稳定农民购机预期,有利于扩大政策的普惠面。为了保证敞开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允许各市打破县级资金预算指标的限制,统筹调剂使用补贴资金;每年下半年,根据各市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进行跨市域调剂;对确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当年兑付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补贴。
促进绿色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要导向。在种植业领域,山西将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绿色增产技术应用所需机具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在畜禽养殖领域,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在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方面,山西正在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绿色兴农战略提供有力的装备和技术支撑。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公开政策实施各环节生成的各类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进一步便利农民选机购机,努力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一是在山西农机化信息网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开通运行农机购置补贴微信公众号,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二是在市县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建立或链接信息公开专栏,实现补贴信息公开全覆盖。三是积极推行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购机者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查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情况等信息,并在网上办理补贴申请,预约现场核机,让申领补贴的购机者最多跑一次。四是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实现企业网上投档,提升工作效率,促进投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自动化。
围绕补贴范围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额测算等关键环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重大决策规范严谨、公平合理、公正科学。省局制定核验规程,进一步规范基层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特别是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验监管,提升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广泛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纪律规矩和廉洁从政意识。加强违规查处制度建设,坚持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持续保持对违规生产销售企业的高压态势,确保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
湖北:五种情形优先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湖北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湖北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18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73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按年度进行。
为支持绿色生态技术推广和特色产业发展,湖北省将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将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各县(市、区)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证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并在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Ⅲ柴油机。鼓励生产企业在补贴机具上加装“二维码”标识。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机具投档资料,省农机局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具体要求详见机具投档通知。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四是农村计生家庭;五是农村贫困户。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20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
湖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政务网上申报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加强网上申报申请的核验、导入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引导购机者通过系统手机端申报补贴,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青海: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的机具敲定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青海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共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各地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牧草生产加工、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各县(区)应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根据青海省实际情况,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已由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对经过新产品试的产品可纳入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牧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结合上年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进行测算。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区)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各县(市区)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州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云南:新产品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云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云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投档,投档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情况,云南省农业厅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大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或市场调查测算,探索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具体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情况另行公告。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省农业厅、财政厅视实际情况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全省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省、县两级全面全程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补贴操作流程、投诉举报咨询方式、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页、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隐私。
陕西: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
根据农、财两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结合陕西省重点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发展果、畜、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机械化的实际,陕西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财两部确定的补贴范围中选择确定补贴机具品目,实施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逐步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持续推动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
补贴范围划分为重点品目、普通品目,实施分类补贴。确定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5大类38个小类96个品目,其中:一类重点品目79个、二类普通品目17个。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调整按照年度进行。此外,为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全省将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 ,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市、县(区)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补贴对象为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实施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补贴对象当年享受资金总额和数量设置上限,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组织测算。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市(区)对购机者反映及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机局。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陕西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市级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开展资金需求测算。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市资金需求测算情况及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量,安排下达市(区)补贴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级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有结转的市(区)要高度重视,优先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镇农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申请受理、核实公示、结算兑付等具体工作;开展补贴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辖区县、镇职责适当调整,确保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实施敞开后,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机大户、家庭农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机械设备,推动区域内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全程机械化提供物质装备支撑,促进农业机械化提档升级。
全面运用辅助管理系统,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加快推进在购机集中地、政务大厅、重点街镇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