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0

农机计财〔2018〕46号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

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经商中国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2018年我省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各地可自主确定是否开展补贴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农机、财政部门联合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市级农机部门将试点地区名单报省级部门备案。

二、补贴时限和补贴产品

2018年3月15日及之后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视情况另行文通知。

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需重新在我省完成投档审核工作,2018年上半年投档审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另行文通知。

三、资金安排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自行安排试点补贴资金,但补贴资金量不得超过50万元,或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受试点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享受补贴的,县农机部门可先予备案,在下一轮试点或相关条件允许后优先享受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公平公正谋划方案。各试点县(市、区)在制定试点方案时,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可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等,但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条件和要求。

(二)继续强化信息公开。定期公示试点产品补贴和作业相关信息。不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利用农机化网站、补贴专栏等渠道公布不开展试点的信息,避免购机户误判补贴预期。

(三)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各市于12月1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其他工作继续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7〕180号)执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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