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农局(机)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农机化推广服务中心(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自治区农牧厅《宁夏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宁农(计)发[2018]11号)精神,我区将在秸秆制肥机、奶牛发情监测装置、柠条收获机、清粪车、株间除草机等产品中选择2-3个品目开展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补贴条件
试点产品应具备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试点机具遴选
(一)明确试点目的。各地、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助力精准扶贫。农机新产品补贴主要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解决农民“想用补不了”的矛盾,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开展适用性验证。各地农机管理、推广部门要积极开展新产品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工作,主动参与并组织有意愿的生产经销企业开展新产品实地试验,比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认真记录相关试验数据,客观反映作业效果,为相关企业提供客观的试验证明材料。
三、开展新产品自主投档
符合我区新产品补贴条件的有关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区自主投档系统设置(http://218.95.174.69:2017/),自主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完成新产品投档及承诺等,并随时根据整理反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经专家审定,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等备案同意,提供我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出据的试验性证明材料后,即可导入补贴系统。(申报时间:2018年6月5日-9日)
宁夏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