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计字〔2018〕24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根据《2018-2020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要求,省里研究拟定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参考流程,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
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参考流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主体为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购机者、相关农机产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方,主要对购机者在我省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其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核验。由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在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开展相关核验工作。
第三条 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购机者自主向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买农机具,所购农机须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经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并公告后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正常补贴产品。购机后,向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二)购机税控发票及复印件;
(三)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资料形式审核。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对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六条 机具实地核验。对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等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实地核验。
第七条 核验手续办理。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拍摄购机者人机合影照片,并及时将照片和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农机部门盖章后交农户一份留存,视为受理补贴申请。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购机信息公示。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将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相关栏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提交资金结算申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核验资料归档。补贴手续办理完结,及时将用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三方签字确认的资金申请表等补贴核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核验时,对于难以认定的问题应提交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各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反映。上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协调农机推广、鉴定、科研等部门,为各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市、县农机补贴工作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核验流程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