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再出意见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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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继《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后,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又出台了《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生猪产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意见》指出,要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强化政策供给,创新体制机制,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优势产能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到2021年底,力争全省生猪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增加540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培育30个左右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富有新时代浙江特色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子。

围绕这一目标,《意见》明确了坚决走生猪产业“六化”高质量发展路子、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等五大重点任务,并给出了力度空前的支持政策。

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当前停产空置的养猪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全面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于超出有关规定范围划定的要立即整改。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安排和整合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奖励政策,重点对新建(扩建)的规模猪场和生猪调出县实行综合奖励,其中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按每出栏万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规模猪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基础上,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再给予1% 的贴息补助。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移动应急处理体系。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设立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从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中安排出资10亿元设立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支持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设和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生猪产业。

加大信贷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担保费。自2019年6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600元、900 元分别增加至9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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