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文部署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以来,全国共有19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累计报废更新农机具近13万台(套),有力推动了农机装备结构优化,促进了农机化绿色高质量发展。其中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和湖南等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创新措施,强化监管,推进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成效明显。现将部分省份的经验做法摘编如下,供各地借鉴参考。
山东省严把报废补贴“三关”
自2012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该省农机局强化与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大督导力度,及时进行通报,对进展迟缓的试点县采取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实施成效,6年报废旧机总数名列全国前茅。在操作方面重点把好“三关”: 一是工作衔接关,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购置补贴两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重点把握报废必须更新等关键环节。二是报废申请关,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相关凭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具,签注同意报废意见;对于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由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相关凭证经唯一性认定后,备案登记机具并签注同意报废意见。三是补贴兑现关,对拟报废更新机具进行整体拍照和人机合影,建立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兑现。济南市利用远程监控对回收拆解进行全程监督。
江苏省积极创设配套政策
该省连续三年召开全省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座谈会,部署工作任务和目标,2018年明确将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全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全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该省部分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机报废更新扶持政策,增强了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效果。兴化市出台年度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安排100台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奖补资金,每台补贴5000元;并明确对未注册登记的收割机,只要机手持有本人购机的证据证明(以原始证据为凭),就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无锡市自2018年5月起每年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857万元,计划到2019年12月31日,用两年时间,对在无锡市区、江阴市和宜兴市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存量变拖,根据使用年限给予每台3000-6000元的报废补贴。苏州市督促老旧农机存量大的县区出台地方补贴措施,加快老旧农机的淘汰报废更新。昆山市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对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实行报废补贴,并明确对报废50马力以上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给予累加补贴。
浙江省着力推进变拖报废
为顺应新时期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要求,该省及时修订《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拖拉机使用年限,区分农田机具和上道路拖拉机退出机制,完善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淘汰相关规定,并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2012年至今共安排省级资金6190万元用于拖拉机报废补贴,累计报废拖拉机59389台,变型拖拉机保有量减少60%。注重推进信息公示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措施:一是规范操作程序,将举报电话、补贴对象、报废和更新的机型、补贴额度以及执行进度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农业网站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布;二是严格县级审核。要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认真核对机具产权信息(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乡镇权属证明等)、报废回收证明、补贴机具种类和金额、更新机具信息、机主银行帐号、乡镇公示证明等资料;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县级自查和市级监督检查作用,联合商务部门加强对报废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回收解体机具登记台帐和五大总成销毁情况。
安徽省规范报废补贴监管
该省农机局与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回收单位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场地、业务资格、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方可提出申请。按照县级查验初审,市级复审公示的程序,全省共认定报废回收企业112家。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流程上,地方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符合报废确认条件的机械逐一进行检验,核对机具发动机编号、底盘编号和出厂日期,确认“五大总成”齐全,并人机合影,统一编号,发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合肥市积极探索“互联网+农机报废回收监管”模式创新,开展了农机报废回收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试点。该平台具有申请登记、审核监销、回收网点和拆解企业监管、信息统计查询等功能,可按照不同类别设置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回收网点、报废拆解企业、农户五个端口,农机手可在线申请,农机部门可在网上审批、监管回收拆解过程。
江西省多措并举推进报废补贴实施
一是推动报废补贴全覆盖。2018年将推进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列为全省年度农机化重点工作,要求各地农机、财政、商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确保在全省全面实施。二是将报废更新与购机补贴结合实施。补贴款统一由县级财政在购机补贴辅助系统中结算,简化流程,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三是农机报废回收企业认定灵活简便。为加快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该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机回收企业认定程序的通知》,明确县级农机、商务部门依据程序要求,自主认定回收企业,不需再报设区市批准,简化了认定程序,解决了部分县无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