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9

云农机〔2019〕8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现将《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9日

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引领示范作用,突出财政支农“绿色生态”导向,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发展,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省所有县(区、市),根据各县(区、市)意愿开展。

三、试点产品

(一)种类范围

1.本次试点的产品为电动多旋翼遥控飞行植保无人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

2.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其他形式遥控飞行植保无人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等由各州(市)自定。

(二)产品资质

试点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1500米;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2.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3.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4.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6.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不应出现安全问题;

7.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三)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注册投产时间2年及以上,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2960号)要求,已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或通过云提供商U-Cloud、U-Care、北斗云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内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6000元(详见附件1)。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生产企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与无人植保飞机的比例不少于1:1。

(二)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获取登记标志并可靠粘贴,且实名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与补贴申请对象一致。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已完成200亩(含)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六)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原则上, 单个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要主动提出申请,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试点期限

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受理新增补贴申请。

七、投档管理

本方案下发后,自愿参与我省补贴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通过“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按机具投档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提交资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自主投档诚信行为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补贴产品信息汇总表,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和管理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因为违规导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全部承担。

八、补贴办理

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办理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完成购机,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生产企业名称、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植保无人机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购买的植保无人飞机应为列入当年补贴机具信息汇总表内的产品,凡购买非补贴机具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含)的作业量后到注册所在地试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两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含)的作业量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作业合同或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见附件2),补贴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复印件(见附件3)。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陆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补贴申请信息。

申请补贴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未在当地财政代发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需与当地代发金融机构签订代发协议,然后持代发协议、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到当地财政所办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代发协议中的当地代发金融机构提供的待发户为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的下账账户。鼓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创新兑付方式,探索使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银行账户直接兑付补贴资金。

(三)机具核实

各试点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需组织对申请的补贴机具实地逐台核实,机具购买真实、符合条件、投入使用(植保作业量符合要求)的,方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其它程序和要求参照《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方案,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在政策设计上大胆试验创新,在补贴操作中稳妥谨慎实施,积极探索补贴路径和方式,通过试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强化信息公开

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公布补贴植保无人飞机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方位的宣传普及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让群众了解试点产品的性能用途,知晓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方面规定。实施县要主动公布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督促植保无人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植保无人飞机核机流程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机〔2018〕10号)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可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如在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成效不显或发现不可控风险,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四)注重总结提升

各试点县(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各州(市)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试点产品补贴经验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对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补贴试点的主要依据。同时,试点县(区、市)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及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侯燕波,0871-65749549。

附件:

1.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3.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云农机〔2019〕8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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