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新阶段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的内在要求。在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占主体地位的基本国情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将先进技术、现代理念导入农业产业,是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机衔接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引领小农户走现代化道路的作用,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要求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在农户需求和政策支持下,我国农业社会化快速发展,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大量涌现,大大加快了农产品的优质化、品牌化和绿色化进程,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力量。但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也面临各类服务发展不均衡、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支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其自身发展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 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加快构建立体多元、功能互补、复合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支撑。
一是促进各类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各种服务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各自适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不同规模的农户。要积极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农业服务领域,竞相发展,发挥各自的功能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经营的功能,为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贴近农户、聚焦产业的优势,向成员提供各类产中作业和产销服务,发挥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产业链的服务带动作用。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利用其资金、技术和机制优势,为农户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推动供销社利用深耕农村多年形成的农资供销网络,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成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要看到,我国农业产业处在加速变革进程中,服务主体急剧增多,服务内容大幅拓展,不同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演进。因此要以包容的心态和动态的眼光看待各类服务组织的发展定位,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立体多元、功能互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加快服务方式和机制创新。一方面要以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加快服务方式创新。近年来各地立足于各自产业特点和农户需求,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丰富多样的农业服务方式。尤其是起源于山东的生产托管服务,将耕种管收等生产作业统一托管给服务主体,有效解决了传统小农户技术水平偏低、劳动力不足的难题,成为广受欢迎的服务方式创新。针对当前多数农村地区空心化、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引导服务组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为农户提供保姆式、集成式服务,把小农户带入现代化生产轨道上。另一方面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加强联合与合作。随着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不断升级,农业产业链不断拓展,参与服务的主体不断增加,服务内容不断增多,不仅需要服务主体与生产组织合作,也要求各类服务主体协同协作。因此,应鼓励各类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服务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的供应链,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通过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等不同方式开展联合与合作,实现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切实提升产业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三是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我国农业比较效益相对偏低,部分小农户对社会化服务支付能力不足,尤其是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增收效果不明显但外部经济性较强的作业服务,支付意愿不强。而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农户,服务主体的组织成本和作业成本也相对较高,成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双重制约。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近年来国家财政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对于推动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资金总量相对偏少,政策精准性仍然存在不足。下一步要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瞄准重点领域,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效能。一方面,各地要针对本地农户急需而服务组织发育不足的领域,选择优先扶持的重点和方向;另一方面,要根据扶持的对象和环节采取有效扶持方式。在产中环节,可以根据作业量和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在产后的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金融保险等环节,则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提供顾问式、菜单式服务,提高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效率。
四是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各类服务主体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生产作为自然生产过程,与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有关,更受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从而给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带来难题,不但影响了农户对服务的接受程度,还导致服务主体良莠不齐,难以形成良性竞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可以由政府部门或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等单位牵头,立足于当地产业实际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研究制定各类作业服务的标准和规范,为服务质量和效果提供公平公正的评价依据。其次要加强服务合同指导监管。要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各环节作业服务的价格,指导服务主体和农户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再次要完善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对各类服务主体进行动态监测,开展信用打分和分级,作为行业管理和政策支持的依据,促进服务主体的优胜劣汰,实现农业服务业的良性发展。(张照新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