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精神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近日,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明确,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合计11432万元,作为约束性任务在6个盟市12个旗县实施。
方案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自治区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的原则,以玉米秸秆综合利用为重点,兼顾水稻等其他作物秸秆,以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利用为主要方向,以提高利用率为目标,全面推进秸秆转化利用,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利用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政府、企业与农牧民三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方案指出,要探索秸秆燃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生物燃气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探索燃料化利用补贴形式,做到终端产品全量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以村组为单位实施秸秆制气集中供气工程。
方案强调,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规范的秸秆收储点,形成旗县有龙头企业,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秸秆收储点的收储运体系,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乡镇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本投入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秸秆收储点建设列入村集体财产、企业租用支付费用、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收储点运营管理,确保秸秆收储点建设“依法建设、持续利用、一次建成、长久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