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合规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文件及上级的最新要求,我会于2026年7月14日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了分支机构合规调整的工作,组织学习了最新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安排8月1日前,完成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修订草案、相关分支机构重复任职的主任委员调整方案、相关组织架构调整方案等合规调整的准备工作,待本年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

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我会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了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并完成了我会分支机构合规调整的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相关报告内容会前经协会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征求了协会党支部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议通过了根据最新要求修订的《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和上级传达精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办法》《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学组、工作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考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为方便日常制度便捷查阅、工作引用和统一管理,上述制度相关细则合并汇总至《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二、审议通过了撤销、更名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的报告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畜牧装备分会已完成协会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暂无新的任务要求,撤销该分支机构。

为更好地服务当前行业业态,将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机大市场分会更名为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机大市场和产业园分会,将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分会更名为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现代农事综合服务分会。

三、无记名投票通过了关于增设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为更好地研究制定农业机械流通领域标准体系,落实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技术措施等,有效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讲、解释、培训等工作,协会原设立的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内部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合规调整要求增设为分支机构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强调分支机构的非法人主体地位,不得设置法人主体的组织架构,不得行使法人主体的相关决策机制,同时规范调整了协会各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详见附件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的报告,报告主要进一步强调了分支机构必须在协会业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出具了业务授权书(详见附件3)。

理事会相关决议内容也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我会将继续加强学习,落实相关要求,并做好对各分支机构的监督与赋能,促进各分支机构发展,为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协会规范调整后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

3.协会规范调整后各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6年8月21日经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协会持续、全面、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协会代表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协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协会暂不设立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协会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与负责人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

协会应当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相关细则详见本办法),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研究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方案;

(二)审议分支机构重点项目、对外合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行业交流、调研、学术研讨等业务活动;

(四)向本会反馈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五)落实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根据分支机构业务需要决定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10人。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协会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则(相关细则详见本办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和负责人产生(换届)流程:

(一)首届筹备组(或本届委员会)提出成立(换届)方案、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负责人推荐,协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首届委员会成立方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前,还需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四)候选人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委员名单;

(六)召开委员会成立(换届)会议,完成新一届委员会组建,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协会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或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分支机构学组、专业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协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协会各分支机构暂不设立学组、专业组。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七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印章使用按照协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独立刻制印章,开展业务统一使用协会公章。确因内部文件往来、特定业务专项等业务特殊需要刻制分支机构专用印章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项批准。协会与分支机构内部往来业务文件,分支机构无专用印章的,可由其负责人签字落款。

所有分支机构专用印章所有权归属本会,分支机构仅拥有使用权,不具备保管决定权。

印章刻制由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用途,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专用印章样式严格规范,全称必须冠以协会完整名称,规范命名;印章刻制完成后全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留存印模,由协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和回收、销毁等应严格遵循协会印章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当设置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或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的依据。

协会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综合办主任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成员)年度工作述职机制,并对相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协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奖惩、调整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评一并进行,原则上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总结述职的形式开展。

总结述职可提交报告,或进行现场述职;分支机构可单独述职,或集中进行述职。

述职内容包括:总结年度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下一年工作计划,机构发展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等。

考评周期一般为自然年度,每年次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分支机构的考评主要围绕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履职、规范管理、自律与舆情等指标。

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评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维度。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秘书处复核后形成最终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免职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

(二)身体、工作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超过6个月;

(三)连续两年度考评不合格应当予以撤换;

(四)存在违规开展活动、超出授权范围、损害本会声誉行为;

(五)不再具备任职基本条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组织建设、项目和活动开展、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协会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配合协会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加强管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分支机构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坚决予以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协会行业工作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9日第七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协会规范调整后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

(2026年8月21日经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果蔬茶机械分会

主任委员:

吕晓兰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设施与装备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国家梨产业技术体系副首席

常务副主任委员:

季  节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展览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杨  欣 河北农业大学 教授

徐丽明 中国农业大学 教授

龚  艳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研究员

张旭东 辽宁省农机学会 会长


(二)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丘陵山区机械分会

主任委员:

胡良龙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成果转化处处长、研究员

常务副主任委员:

季 节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展览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赖庆辉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

冯小川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总监

邹  晔 云南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会长


(三)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机大市场分会

拟更名: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机大市场和产业园分会

主任委员:

叶 青 安徽青园集团董事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朱 斌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行业部主任

副主任委员:

王得志 四川吉峰昊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晓宇 黑龙江农机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李文东 徐州银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零配件市场分会

主任委员:

朱树生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刘曼丽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展览服务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陈爱冬 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志强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正华 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渊 圣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张鲁冰 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梅玲红 宁波和迪机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索恩康 中达(河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杰涛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宗元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秘书长


(五)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金融分会

主任委员:

朱  飞 四季为农(济南)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CEO

常务副主任委员:

张文博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信息咨询部主任

副主任委员:

周长生 久保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部长

姬有信 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  峰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六)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进出口分会

主任委员:

游  凌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会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孙  璨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国际交流部主任

副主任委员:

朱  强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营销公司品牌与市场总监

刘福瑞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纪牧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管理部部长

潘世飞 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思齐 浙江星莱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外贸主管

秦亚飞 洛阳凯弗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七)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灌排分会

主任委员:

张国峰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常务副主任委员:

张  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行业工作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周传国 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立强 黑龙江东部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名礼 上海华维可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志鹏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亮 山东春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朝辉 河北水润佳禾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玉海 林赛工业有限公司总工

潘家柱 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弘德 松原弘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光强 厦门华最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八)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媒体分会

主任委员:

胡  伟 天津农业农村委原二级巡视员

副主任委员:

于  帅 《农业机械》杂志社社长

朱礼好 《农机质量与监督》杂志主编

刘向坤 《优质农产品》杂志社副社长

陆海曙 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副秘书长

吴克铭 北京金色大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裁

钟  欣 农民日报社经济部主任

陈  斯 中国农机安全报社副社长


(九)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二手农机分会

主任委员:

李文亮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主任委员:

董  涛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会员部主任

副主任委员:

吴世逸  南宁世逸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建辉  石家庄神雕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仕林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伊  鹏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科长

颜廷贵  山东慧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  萌  河北省保定市凯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飞  安徽飞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德武  天津市宝坻福星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崇钧  安徽中徽颍农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十)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智慧农业产教融合专委会

主任委员:

李召虎 北京林业大学校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潘超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行业工作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修学锋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理事长

田伟红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秘书长

郭  卫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副秘书长


(十一)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分会

拟更名: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现代农事综合服务分会

主任委员:陈  涛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潘  超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行业工作部副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暂无)


(12)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

吴军旗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监事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陈婞莹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会员部执行主任(主任级)

副主任委员:

陈俊宝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秘书长

李贵元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原标准部主任

金  蕾 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标准工作部副主任

张  健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体系外事处处长


附件3

协会规范调整后各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

(2026年8月21日经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一)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2、根据农机行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农业机械流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4、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组织对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

5、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二)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媒体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积极宣传农机行业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典型案例;

2、协助分会会员宣传推介企业品牌;

3、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并向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建议;

4、收集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媒体调研、报道的信息;

5、开展行业媒体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等活动;

6、组织制订行业媒体行规行约,负责行业媒体诚信体系建设;

7、受会员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咨询和服务工作;

8、组织策划媒体工作相关会议活动及年度工作会议;

9、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三)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进出口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为农机企业拓展国外品牌代理、寻找出口产品国际合作伙伴提供咨询服务;

2、为国内农机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提供服务;

3、为中外农机企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4、举办农机国际营销培训;

5、提供农机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信息服务;

6、组织观摩国内外农机展及商务考察;

7、举办中外农机商务洽谈活动;

8、组织参展国外展会;

9、举办境外展会。

10、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四)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二手农机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组织开展二手农机行业交流与合作,搭建企业、检测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

2、推动二手农机评估标准、检测认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升交易透明度和公信力;

3、组织开展二手农机交易、评估、维修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与知识普及;

4、开展行业调研,收集并反映二手农机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5、开展行业交流与资源对接业务,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

6、制定并推广二手农机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7、接受会员及相关单位委托,提供咨询、协调、对接等服务;

8、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五)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金融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积极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搭建经验交流与分享的平台;

2、整合大数据资源,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协助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简化贷款手续与资质等问题;

3、定期组织农机金融知识与风险管理等系统培训,宣传普及与农机金融、风险管理等相关的问题与案例;

4、反映行业呼声。组织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定期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运行状况;

5、组织制定农机金融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6、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7、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六)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灌排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开展灌排行业调研与数据统计;

2、举办灌排行业交流研讨活动与论坛会议等;

3、开展灌排行业技术培训;

4、开展灌排行业自律与规范建设;

5、开展灌排技术推广与产业赋能;

6、为灌排分会会员服务与行业对接;

7、灌排行业相关宣传推广与品牌建设;

8、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七)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丘陵山区机械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定期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积极为企业、政府部门、用户、经销商搭建经验交流与分享的平台;

二、整合资源,定期召开相应会议、云讲堂、地头展等活动;

三、组织丘陵山区主要区域用户等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

四、反映行业呼声,组织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定期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运行状况;

五、组织制定丘陵山区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八)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果蔬茶机械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积极为企业、政府部门、用户、经销商搭建经验交流与分享的平台;

2、整合资源,定期召开相应会议、云讲堂、地头展等活动;

3、组织果蔬茶种植户、农机用户等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

4、反映行业呼声,组织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定期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运行状况;

5、组织制定果蔬茶及特色经济作物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6、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7、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九)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零配件市场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开展农机零配件行业调查研究,汇总分析行业数据;

2、召开农机零配件行业交流研讨和会议论坛;

3、为会员企业开展企业和产品宣传推广,组织参加国内外展会等营销平台;

4、拓展农机零配件流通渠道,加强农机零配件进出口贸易服务;

5、创新农机零配件营销业态,加强农机零配件企业营销推广专业能力培训与服务;

6、促进农机供应链合作发展;

7、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十)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农机大市场和产业园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开展农机大市场、产业园产业调查研究;

2、组织召开行业交流研讨和会议活动;

3、传达产业政策,对接行业资源;

4、创新农机大市场、产业园运营模式,拓展行业合作渠道;

5、推动农机大市场、产业园拓展现代服务模式,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提供高价值服务;

6、组织观摩国内外及行业内外新兴大市场、产业园业态,交流发展方向;

7、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十一)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现代农事综合服务分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为农机流通、制造企业、农机使用主体等相关单位开展现代农事综合服务提供业务咨询与定制服务;

2、开展现代农事综合服务所需的农服产品包开发,出具相关第三方证明报告;

3、调研、收集现代农事综合服务相关行业情况,并向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信息;

4、向行业开展现代农事综合服务方面培训,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等活动;

5、提出并制修订现代农事综合服务相关标准;

6、受行业委托进行现代农事综合服务相关的项目规划、定标、验收咨询工作;

7、组织策划现代农事综合服务方面的会议活动;

8、组织召开分会年度工作会议;

9、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十二)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智慧农业产教融合专委会经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授权,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1、为农机流通与制造企业、农业园区、地方政府等行业相关单位向智慧农业转型、提供业务咨询与定制服务;

2、与高校院所开展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方向的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3、开展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的中试验证与熟化应用工作,出具相关第三方证明报告;

4、调研、收集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相关行业情况,并向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信息;

5、向行业开展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方面培训,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等活动;

6、提出并制修订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相关标准;

7、受行业委托进行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相关的项目规划、定标、验收咨询工作;

8、组织策划智慧农业与智能农机方面的会议活动;

9、组织召开专委会年度工作会议;

10、完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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