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三是创新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产业扶贫。深入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进一步推动资金项目向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倾斜。指导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扶贫项目,防范产业扶贫风险,提升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各地推广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形式,构建联贫带贫减贫的长效机制。

(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扩大早稻、大豆、油菜、花生等粮油作物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油料自给水平。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全力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实施奶业提质增效行动,加强优质饲草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推进全程全面农业机械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处理能力,推动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

(四)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形成点、线、面结合、功能有机衔接的乡村产业振兴格局。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

(五)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强化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

  (一)推进资金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各省可结合任务清单,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执行,试点范围严格限制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整合。探索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统筹衔接实施,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与保护性耕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统筹衔接实施,相关涉农资金可向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630日前正式印发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将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包括安排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项目和资金情况)同步上传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注重调度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7月起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每个月底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加强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清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有效解决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问题。配合有关方面切实强化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并结合2019年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机制,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六)开展绩效评估。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以过程评价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及信息报送等情况,并将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414 


附件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

  (一)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切实加强补贴监管,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上年补贴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资金一并安排使用。鼓励各地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补贴发放与黑土地保护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的衔接,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及时逐级汇总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情况(包括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结转结余资金等),于831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简要情况,并形成省域范围内完整补贴发放数据资料,以备待查。

  (二)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执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优化。一是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全部纳入各省补贴范围。将茶叶色选机、茶叶输送机、茶叶压扁机、果树修剪机、食用菌料装瓶(袋)机、果园轨道运输机、秸秆收集机等助力丘陵山区等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所需机具纳入全国补贴范围,由各省从中选取品目进行补贴。二是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鼓励未完成品目备案或已实施品目列入补贴范围的省份继续按规定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鼓励各地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资金规模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其中,属于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产品单独分档。继续在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继续在四川开展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展新增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的省份和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补贴的省份,于6月底前完成相关备案工作,经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将补贴受益信息公示时间压缩至20天,各省要结合实际及时开展省域内资金余缺调剂,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强化企业承诺践诺,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联动查处,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四是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

 

二、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建设一批绿色高质高效生产示范片,集成组装耕种管收全过程绿色高质高效新技术,示范推广优质高产、多抗耐逆新品种,集中打造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高品质棉花、高产高糖甘蔗、优质果菜茶、道地中药材等生产基地,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种植业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南方早稻主产省要集中支持早稻生产,促进双季稻恢复。

  (二)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以巩固提升旱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实施区域向黄河流域倾斜,示范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垄作(膜)沟灌、测墒节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水肥利用效率;示范蓄水保墒、抗旱抗逆等现代旱作雨养技术,提高天然降水利用效率;立足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条件,开展旱作节水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试验示范,创新集成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模式,促进旱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扎实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以减少化肥投入、增加有机肥投入为目标,支持重点县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实施区域重点向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倾斜,试点作物向其他节肥潜力大的园艺作物和优质大田作物拓展。集成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等技术模式,配套完善设施设备,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紧密结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技术补贴、物化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组织,加快有机肥应用,促进种养结合,实现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实施农机深松整地。根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每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聚焦公益性职责履行,加强基层推广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农技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完善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激励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力量开展农技服务,完善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构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农技推广体系。应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在线指导服务和绩效考评,提高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覆盖面和使用率。建设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培育科技示范主体,推广应用绿色增产、节本增效的主推技术,打造智慧农场、生态循环农场等科技示范样板。继续在内蒙古、吉林等8个省份开展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在贫困地区、生猪大县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三、发展壮大乡村产业

  (一)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以省为单位,聚焦优势特色品种,突出重点县市,按照全产业链开发的思路,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转变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变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由大变强,全面提升内在活力和竞争力。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和联农增收机制创新两大任务,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加强创建工作督导和考核,对创建成效突出、辐射带动有力、绩效考核合格的产业园,择优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继续以乡镇为平台,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深度融合、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促进产村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繁荣镇域经济,带动农村发展。对建设效果显著、绩效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强镇,将组织择优予以认定。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围绕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农耕文化发扬,继续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区域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和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及配套仓储保鲜设施设备条件。健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特色品质保持技术集成,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挖掘传统农耕文化,讲好地标历史故事,强化产品推介,叫响特色品牌。支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产品可追溯管理,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身份化、标识化和数字化。

  (五)推动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一是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建设优质苜蓿生产基地,降低奶牛养殖饲喂成本,提高生鲜乳质量水平。二是积极推进实施粮改饲。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支持牛羊养殖场(户)和饲草专业化服务组织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三是实施良种补贴。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四是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六)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支持广东省开展益农信息社整省推进建设,西部贫困地区可结合实际,统筹资金加大益农信息社支持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167号)要求组织实施,依据“六有”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提升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

 

四、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一)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专业种养加能手等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加大产业精准扶贫培训力度,深入开展“三区三州”、环京津等地区产业扶贫带头人培训行动。分类分层分模块按周期实施培训,提升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学习、在线服务和在线考核,开展高素质农民数据信息统计监测与绩效评价,推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提质增效。完善扶持政策,搭建服务平台,支持高素质农民合作发展。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问题,结合田头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在实施区域上,重点在河北、山西等16个省份开展建设,各省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重点县(市),并向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新冠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重点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气调贮藏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具体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在实施主体上,支持对象限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适当支持。一方面,限定补贴比例上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另一方面,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在操作方式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进行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开申报,实行建设预立项,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贫困地区条件适当放宽)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

  (三)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方式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进一步聚焦服务小农户,服务环节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各地要根据小农户需求,积极发展多环节托管、全程托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安徽等早稻主产省要重点推广早稻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

  (四)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进一步缓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并实施优惠的担保费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和绩效评价政策,降低农业贷款主体融资成本,强化激励约束,确保财政奖补资金惠及农业贷款主体,也要防止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经营风险向财政转移。


附件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保护利用奖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

  (一)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一是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选择一批节肥潜力大的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着力解决限制化肥使用过量、利用率不高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试点。继续支持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二是开展退化耕地治理。选择一批耕地质量退化情况突出的重点县开展退化耕地治理,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综合技术模式,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在土壤酸化区域,集成示范施用石灰质物质和酸性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还田等治理模式;在土壤盐碱化区域,结合排灌工程措施,集成示范施用碱性土壤调理剂、耕作压盐、增施堆沤有机肥等治理模式。三是加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在西南、华南等地区,针对不同耕地生产障碍程度,结合作物品种、耕作习惯等,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叶面阻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试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工作。

  (二)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及保护性耕作。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加强黑土地保护。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支持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面积达到4000万亩,具体工作另行通知。继续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治理模式,项目县实施示范面积20万亩以上,整建制推进项目县示范面积50万亩以上。

  (三)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按照中央关于“适当调整轮作休耕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轮作休耕试点。轮作试点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实施,开展粮油等轮作模式,支持南方地区开展稻稻油轮作,恢复发展双季稻。休耕试点主要在河北、黑龙江、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

  (一)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整体切块下达,由各沿江省市统筹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执行。

  (二)实施重点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执行,加强放流管理,确保放流效果。

 

三、落实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政策

  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45号)执行。对农牧民的相关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要强化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继续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目标任务。支持非整县推进项目县生猪等主要畜种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行整县集中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区,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完善监测评价体系。

  (三)推广地膜回收利用。加快建立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机制,继续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建立健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禁止生产使用不达标地膜。支持有条件地区集中开展适宜作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和新疆棉区机械化回收农膜。


附件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地要大力推进强制免疫的“先打后补”,力争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实现“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各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地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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