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秋末,江河与季风口头协商合伙出资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和玉米收割台,从事农作物收割,价值61万余元,其中江河出资21万余元,季风出资25万元,其余14万余元是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合伙双方实际出资47万元。2010年秋收完后,由于合伙双方经营理念和方式的不同,产生纠纷,江河诉至法院要求退出合伙,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季风承认双方合伙事实存在,也愿意散伙,但要求公平合理的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合伙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收割机和玉米收割台归季风所有,季风给付江河出资21万元。
本案虽调解,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农机补贴款14万元能否作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值得分析。
2004年开始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民惠农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农业的发展,让农民的得实惠,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农民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只需缴纳扣除补贴额的差价款就可提货,直接享受补贴。经审核无误后,省级财政部门与企业结算补贴款。也就是说农机补贴款购买人是拿不到,补贴款是补到农机上的,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只是受益者。且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笔者以为农机补贴款实际上是补贴到农机上的,是随农机走的,而不是随人走的。本案中合伙双方也并未实际拿到这笔补贴款,散伙时只能分割实际出资额,而不能将农机补贴款计入合伙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才符合国家的农机补贴政策精神,否则就易导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