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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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促进中国农业机械流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发展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农机流通团体标准”),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是由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并发布,以及归口管理,供会员单位或农机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代号( CAMD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T/CAMDA 001-201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第四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放、适用;

    3.广泛参与,协商一致;

    4.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机市场;

5.有利于创新和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6.有利于促进现代农机流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负责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下设“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包括提出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聘请行业专家成立“团体标准专家组”,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审查。

第三章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为:提报、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

第八条 提报

协会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和各分会根据实际需要均可向协会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项目建议书须说明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标准的重点内容等。

第九条 立项

协会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并报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批准。

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条 起草

(一)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二)起草工作组在起草阶段主要工作:针对相关事宜进行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必要的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征求意见文件,报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起草工作组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文件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征求意见通过两个渠道:

1.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将征求意见材料在协会网站及相关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反馈至起草工作组。

2.起草工作组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向协会全体会员或相关会员征求意见。

(三)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文件提交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

第十二条 审查

(一)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结论。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会议代表人数的3/4以上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专家组中不应有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但必须有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会议审查。

(二)审查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再报送审查。

第十三条  报批和发布

(一)审查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依据专家组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修改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结论等报批文件,报送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

(二)标准报批稿由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号,正式发布。

(三)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由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四)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由协会通过网络、会议、活动等平台组织标准培训和宣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协会反馈。

第十四条 复审

(一)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进行实施效果评价,给出复审适用或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置:

1.结论为适用的继续有效使用。

2.结论为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

3.结论为废止的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个月。

第十六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制定的工作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解决。经费主要用于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八条 农机流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参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有关规定制定,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置,并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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