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局农机科: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效果全程监督,根据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9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专项资金(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专项)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目的
通过对2016年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专项资金(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自我评价,从而达到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有效提高部门资金管理水平。
二、自评原则
(一)履行执行部门主体责任。各州(市)、县项目单位是执行预算资金的责任主体,是组织绩效自评的实施主体,要加强自评的组织管理,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各州(市)、县项目单位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和计划的通知》(云财农〔2016〕55号)资金任务计划表和《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98号)工作要求,组织对州市本级及所属县区的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专项)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三)确保自评真实客观。各州(市)、县项目单位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自评方法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三、自评方法
项目绩效自评采取填写自评表和撰写报告相结合的形式:
(一)填报表格。各州(市)、县项目单位根据年初预算目标,认真开展自评,填写《xx州市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对项目支出概况和项目绩效支出自评进行分析。
(二)撰写报告。各州(市)在收集、分析全州(市)自评表的基础上,对绩效目标设定及指标的完成过程总结经验、建言献策,对工作亮点进行典型经验交流,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请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
(三)报送要求。各州(市)、县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2016年度绩效自评工作,请于6月8日前将各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厅农机处。
联系人:张玉杰 0871-65749401
电子邮箱:3505124031@qq.com
附件:
1.《xx州市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通知.pdf
云南省农业厅农机处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