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

沪农机[2017]39号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廉洁、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沪农委[2015]9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7]7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以下简称实地核机)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实地核机的责任主体是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

实地核机是指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购机者承诺购机行为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对其真实性开展进一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的程序,实地核机是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的流程之一,只有实地核机无误后方可通过审核。

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实地核机的范围是本辖区内所有补贴机具。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镇级农机管理部门实地核机的基础上,要组织对年内享受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超过30万元的个人和超过100万元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逐台实地复核。

二、实地核机程序

(一)预约核机。镇级农机管理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与购机者商议约定实地核机方式和时间。

(二)查看机具。核机人查看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核验待核农机产品的外观、铭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审核其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购机者姓名、铭牌所示机型与购机发票相一致。

(三)拍照留底。一是“人机合影”,即对购机者和待核农机产品同框拍摄;二是拍摄待核农机产品的铭牌;三是拍摄购机发票。所有照片应当清晰易辨,并备案留底。

(四)记录信息。核机人填写《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附件),记录购机者姓名、机具种类、机具型号、生产企业、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机架号、经销商名称(发票所示)、发票号码等信息,确认购机者姓名、铭牌所示机型与购机发票是否一致等。

(五)签字确认。实地核机完毕后,核机人和购机者双方在《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六)系统录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将《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三、相关要求

(一)如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委派相关人员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完成核机工作,并出具盖公章确认的书面委托证明。

(二)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收到经镇级初审和上报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筛选出年内享受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超过30万元的个人和超过100万元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上述程序开展实地复核。

(三)实地核机是补贴资金结算的必要依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为实地核机无误:

1、购机者姓名、铭牌所示机型与购机发票中信息一致;

2、《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填写完整,核机人和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3、将机具种类、机具型号、生产企业、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机架号、经销商名称(发票所示)、发票号码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后,经系统校核,信息无误。

(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核机职能,条件允许情况下,核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实地核机的照片、《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书面委托证明等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案。

附件: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工作记录表.xlsx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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