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2016年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2-21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4〕第16号令)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2006〕第69号令),结合我省农业机械使用和质量投诉情况,2016年由我省农机鉴定站承担的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工作已完成,调查结果已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条“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任务下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质量调查结果。”的规定,现对鉴定站调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四川省2016年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结果.doc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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