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机综〔2018〕52号
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环境,严处失信违规主体,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发布的信息,对在其它省(市)经查实存在违规问题并被处理或被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通报的农机产销企业产品实行与发布单位相应的联动处理措施。因联动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被联动处理的产销企业,如需在我省恢复补贴资格,须在原处理省份恢复补贴资格后,向我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