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关于开展2019年农机新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2

赣农机函〔2019〕2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64号)精神,经研究,我处决定启动2019年农机新产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品目

本次备案品目为水果分级机、温室大棚。备案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见赣农字〔2018〕64号文。

二、资质条件

申报企业的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赣农字〔2018〕64号文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企业条件要求

1.本通知下发前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除此之外,参与试点的温室大棚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农业设施、温室大棚等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二)产品条件要求

1.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通过我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本通知下发前试点产品在我省有5户及以上的应用实例(提供发票及合同复印件);

(三)其他条件要求

1.在“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中有效的产品无需重复备案;

2.列入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企业黑名单、被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备案;

3.水果分级机产品须按照赣农机综﹝2015﹞4号文件要求在备案材料中提供打印在机体上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的钢印图片;

4.温室大棚生产企业须承诺符合《江西省农用连栋温室(含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并在备案材料中提供产品合格证,安装标牌的照片或图样;提供打印在主立柱、拱杆、天沟上材料规格的照片或图样;提供安装手册、使用说明书、产品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范本。

三、备案流程

(一)报送材料

申报企业于5月20日下午17:00前(邮寄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生产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基本情况、资质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日期内有效),格式见附件2,材料一式2份。

(二)材料审核

我处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对材料审核通过的产品,我处根据备案企业提供的试点产品在我省的应用情况,统一组织开展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产品公示与导入系统

我处对材料审核和试验验证的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东荣,电话:0791-86234564,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省农业农村厅1506室。

附件:

1.江西省农用连栋温室(含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规范(试行)

2. 江西省2019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申报书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2019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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