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大对绿色环保、先进适用机具的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8〕48号)和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等精神,加快绿色环保、先进适用机具的推广应用,在《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网箱养殖设备等5个品目。调整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共设14大类33小类81品目。

二、 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对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网箱养殖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等6个品目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对无法取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具体产品要求及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公布。

三、加强对补贴资金申领与使用管理

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兑付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对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格按规定处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或预计将产生较大结转的地方,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调剂需求表(见附件)分别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存在资金较大规模结转地区将调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四、强化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采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以及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五、规范补贴机具核验监管流程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制定并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鼓励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加强对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植保无人机、含地方累加补贴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的实物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的实施县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年度补贴数量多于1000台的实施县抽验数量不低于100台。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

六、规范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实施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立项流程。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建设计划,将设施大棚补贴立项文件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年年度补贴计划,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其他继续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要求执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的监管力度,防止补贴设施大棚“非农化”。鼓励项目主体安装物联网、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对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政府主导信息云平台的项目优先补贴。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将补贴项目结算资料、区位图、远程监控或棚内照片等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

附件: 县(市、区) 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调剂需求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电子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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