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机械合作组织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基本概念
农业机械合作社由那些希望共享农业机械的农民组成。其成员共同投资购置农业机械,共同分担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归合作社所有。无论成员对合作社投资多少,每位成员对合作社的任何决议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农业机械合作社为农民带来许多益处。一是可以节省成本,加快农业机械更新速度。二是在购买农业机械时可获得价格上优惠,增加农户购买力。三是通过合作社购买和租借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由于规模较大而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四是享受先进机械和技术带来的便利。五是农民从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资源。六是共享农业机械使得年轻一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会产生较大的债务负担。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农业机械合作社由许多农场组成。一个合作社必须至少有5名成员,法国的居马和美国农业机械合作社(威斯康星州法令)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假如成员少于50名,那么必须在其中选出最少3名董事。根据合作社的大小,合作社可以通过成员协商一致管理,或者是聘请一个经理管理(该经理应该是非合作社成员)。此外,还要雇佣其他辅助成员包括机械师、会计、机械设备驾驶员等。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资金筹措
农业机械合作社资金一般来自3个方面:成员投资、信贷和会费。以居马为例,加入合作社任何一个下属分支机构,每个成员都必须进行一定份额的投资,合作社利用这些投资购买农业机械。成员投资没有利息,通常也只需交纳购买机械价格的20%~30%。多数情况下,成员投资额由所有该分支机构成员平摊。剩余的70%~80%购买农业机械的费用,则通过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了保证每个居马的下属分支机构的机械设备快速周转,贷款期一般较短。此外,会员还必须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每位成员所分担的费用与其使用机械的多少成正比例。每年会员费基本是固定的,会员费的多少取决于开支情况。为了与实际开支情况保持一致,会员费在每年末进行调整。如果居马运作成本产生盈利,盈利则由居马保留或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返还给成员,实际上盈利的返还是通过降低来年会员费的方式返还给成员。
在合同期内,原有设备的更新出售由董事会决定,出售机械可用于降低会员费或购买新机械设备。原来的合同必须终止,需要签订新合同。
若合同到期,成员可选择解散机构,相关设备在出售前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出售所得归居马所有,该机构的最初成员可行到相应的补偿。农业机械合作社的产权界定组建合作社需要成员的前期产权投资,即成员希望加入合作社就需要进行投资。投资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寓抵押或土地参与的方式。以土地参与投资的方式,是根据在合作社中需要使用设备的数量占总使用量的比重来核算其所有权。但无论每位成员在合作社中所占产权为多少,其只有一次投票权利。
合作社共有机械成功的关键,就是成员(共有者)都应签署书面协议,商定何时、怎样使用每台机械,根据天气和作物的状况及日常情况决定机械的使用进度,其目标是及时完成田间工作,尽量减少运输机械的时间。协议中明确规定产生争执或者一方当事人终止农事时怎样解除共有机械的所有权,并说明在其共有机械所有权解除时如何确定机械当时的价值。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服务内容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机械的共同使用、租赁、推广、培训、维修、燃料供应等方面。其中,为农田生产提供机械服务是其核心内容。
农业机械合作社、制造商和独立的公司都可以提供租赁业务。租赁方式有普通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税收的不同。较低的支付额度是租赁的一个最显著的优势。
每个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对机械的使用和维护都有严格管理规定,如果发生故障,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员,必要时召集该分支的所有成员,共同寻找发生故障的原因;如果不是意外事故,造成事故的成员必须支付维修费。如有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是意外,由分支机构所有成员共同负担维修费。如果有较大的无过失故障,而合作社没有足够的维修费用,则该分支机构成员需支付额外费用。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经营效益
由于加入合作社,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正常进行种植作业只用4.5天,收获只需要3天。有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合作社成员每小时的总固定成本要比个体农户低27%,尽管合作社成员每小时的运作成本要比个体农户高46%,但是,因为合作社成员每年使用收割机作业的时间短,其总机械成本一年总计l8303美元,而个体农户每年却达到28787美元。可见,农业机械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的节本增效作用非常显著。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劳动力保障
各个合作社成员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同,需要工时长短不一,或是没有足够的工作量来独立雇佣全职劳动力,农业劳动力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主要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稳定和有技能的农业劳动力,形成各合作社之间农业劳动力的共享。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发达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WTO农业协议“绿箱”和“黄箱”政策,制定本国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WTO“绿箱”政策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政府财政大多从以下5个方面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一是在由公共基金或者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各级财政可以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人员培训、培训设施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鉴定与检测、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种机械化农业示范工程,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特别是农业机械合作组织提供了基本条件。二是按照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为农业生产提供救灾农用柴油补贴。三是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促进农产品产后处理技术。四是按照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条款,通过资金投人,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和示范。五是根据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条款,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落后地区的农业机械化。
WTO“黄箱”政策是各国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国政府实际操作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是向大型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机具的购买者提供直接补贴、长期优惠贷款,发挥政策调控功能。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农用柴油进行价格补贴,降低生产成本。
此外,一些合作社还能永久地从特定税收体制中享受优惠待遇,并从其承担的工作中获得相关经济援助。比如来自欧洲基金会的一些援助,还可通过法国和欧洲的机构来联合筹措经费。另外,合作社开展的项目,可以作为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申请经济支持。
三、发达国家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
发达国家对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机作业、教育培训、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等,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我国应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涉及农机各方面的细节法规,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我国政府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干预应以相关法律为框架和指引,强调以经济手段对农机社会化服务进行引导和扶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应向多元化发展:继续对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专项补贴;继续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专项补贴;继续执行农机作业免税政策;加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基础上,改善融资环境,增加专门为农业机械化融资的渠道。
培育构建主体多元化的农机服务组织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农机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可以包括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行政管理服务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为农机经营主体服务的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信息开发服务、培训、农机产品质量鉴定、安全检验以及农机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和安全保险等服务范畴。这一层组织可以包括政府、中介性的公益机构、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它由农机大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构成,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应逐渐引导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章程和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