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机科〔2018〕19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整体推进示范县省级考核评价的预备通知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市、区)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农机科〔2018〕7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省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县的省级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备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首批15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的省级考评时间初定8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加对象
(一)省农机局、省财政厅领导;
(二)各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科技处长或推广站长。
(三)15个首批省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各1人。
(四)省农机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考评专家组成员;
三、考评内容及程序
(一)考评内容
专家依据县级自评、市级复核和省级第三方核查报告等内容并结合现场陈述及答辩情况给予综合评价。主要考评内容依据《江苏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县(市、区)考核评价办法(修订)》规定的机械化水平和组织化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考评程序
1.现场陈述。各示范县(市、区)按行政区划排序以PPT形式作现场陈述,陈述应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举措,每个县(市、区)整体汇报不超过8分钟。
2.专家质询。评审专家对各县的项目建设情况及创建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质询,县(市、区)代表进行答辩,每个县(市、区)不超过5分钟。
3.公布结果。15个示范县(市、区)全部陈述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召开会商会,对各县(市、区)示范创建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给出评审意见,最后由专家组长公布分数及考评等级。
四、有关要求与说明
(一)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对县级政府领导现场参与陈述答辩的给予加分,在组织保障项目得分中给予满分,部门领导陈述答辩的适当减分。
(二)请各示范县(市、区)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根据示范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要抓住重点,在介绍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突出模式创建、技术应用、主要成效等方面的工作亮点和特色。
(三)请各示范县(市、区)按照《江苏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县(市、区)考核评价办法(修订)》要求,详细测算辖区内粮食作物六大环节及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填写《示范县(市、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测算表》(附件1),填报示范县(市、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县(市、区)考核证书》(附件2),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按顺序装订一式十份于7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同时提交电子稿:
1.示范县(市、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测算表;
2.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县(市、区)考核证书;
3.书面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格式详见考核评价办法:
(1)申报材料目录。
(2)辖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自评报告,附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县(市、区)评价表。
(4)粮食作物机械化生产情况表。
(5)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情况表,附分类农机装备清单及近3年购机补贴主要装备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只附打印版首页,并提交电子版全文)。
(6)辖区内农机经营服务主体情况表,附3个以上农机服务组织出具的开展作业服务情况等证明材料。
(7)县(市、区)级审计部门出具,或第三方出具县(市、区)级审计部门认可的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省级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8)政府及部门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相关文件。
(9)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路线等相关技术文件,附3个以上规模种植户出具的对该技术路线的应用评价情况等证明材料。
(10)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宣传等情况,附培训会议通知、培训名册、媒体宣传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其它材料。
(四)请各示范县(市、区)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考核评价具体联系工作(附件3),并报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
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联系人及电话:张飞、高晋宇,025-83275256、83275131。
电子邮箱:jsnjk@163.com。
附件: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