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召回之路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4-10-10

    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引发业内对于农机召回的思考。2002年8月13日,当时国内最大的农机投诉案在新疆做出最终判决,11台福克森大马力拖拉机全部退货,500多万元货款全部退还用户。2004年春季,重庆嘉陵海源公司主动召回了销售到重庆市秀山县等地发动机、牙箱等出现质量问题的100多台农机,并承担了所有损失。2007年7月16日,约翰迪尔公司同意召回在华销售的67台发动机曲轴有问题的采棉机。由于我国在农机业内尚未实施召回制度,因此国外生产的问题农机在召回时也就不包括中国市场。谈判一波三折,我国缺少农机召回制度的问题暴露无遗。

  建立农机产品召回制度确有必要。首先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缺陷的本质特征是指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一旦存在这种缺陷的产品流入市场,就可能给广大消费者及其使用者造成多发性、普遍性的伤害。为了避免人体健康危害的发生,企业只有及时采取补救的召回措施,消除和减少该产品的缺陷,才能维护公共的安全。二是维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企业应当承担对已售出的缺陷产品消除缺陷的费用。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这是我国正式的农机召回法规。

    但是,这基本上还是宣示性的软法规,要实施农机召回还有很长的路。首先,要在立法中将产品召回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第二,要界定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来说,我们召回的对象,是所谓“问题产品”。但这并不是说,任何存在着瑕疵的产品,都必须被召回。因此,必须为召回设定一些标准和界限。诸如产品的潜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对公共安全可能会造成损害等。第三,要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认定标准。制定一套特定的、可以操作的技术标准,这是建立召回制度的前提。在建立和完善这套标准体系之后,如果企业不召回,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承担有关责任。第四,建立缺陷农机产品的调查和确认制度,包括建立专家委员会并进行风险评估。第五,明确召回的具体实施办法。生产者应当根据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与消除该缺陷,包括发布警示信息,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已经发现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第六,企业应该建立产品可追溯性制度,同时应当记录并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信息。记录的保存期应当至少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相适应。

    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制裁措施相关配套制度。在被召回人不履行召回义务时,应当实施相应的制裁保证制度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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